卫生职业法: 规定: 医疗技术职业范围

相关行业:通知
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15日
政府公报 南非共和国法规公报第 8218 卷。 478 比勒陀利亚 2005 年 4 月 15 日第 27501 号 AIDS HELPLINE 0800012322 预防就是治愈 STATSKOERANT,2005 年 4 月 15 日第 27501 号 3 政府通知 GOEWERMENTSKENNISGEWING 卫生部门 VAN GESONDHEID 卫生专业法 61954 OF R 576 号2005 年 4 月 南非卫生专业委员会 定义医疗技术专业范围的法规 根据 1974 年《卫生专业法》(1974 年第 56 号法案)第 33(1) 条,卫生部长已经与南非卫生专业委员会协商,制定了附表中的规定。 1. 定义附表 在本附表中,该法案赋予其含义的任何词语或表达均应具有该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15(1) 条设立的医疗技术专业委员会。法案;该法案是指 1974 年卫生专业法案(1974 年第 56 号法案)。 2. (1) 除第 (2) 款的规定外,在分析人体组织、体液或排泄物期间进行的所有行为,如果进行此类分析以使医生或牙医能够做出诊断或进行医疗或根据此类分析结果进行的牙科治疗,为本法案的目的,应被视为与医疗技术专业有关的行为。 (2) 在第 (I) 款所述的分析过程中进行的下列行为,为本法案的目的,也应被视为与医疗技术专业有关的行为 对获得的信息的解释、咨询或建议(a) 第 (1) 款所述行为的结果;对 (c) 第 (1) 款的教学、培训和研究中提及的行为进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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