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第 28091 号政府公报,2005 年 9 月 30 日 第 R. 964 号 2005 年 9 月 30 日 我,Ivy MatsepeCasaburri 博士,根据 1996 年《电信法》(1996 年第 103 号法)第 96 条,通信部长通知我已批准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根据上述法案第 96 条制定的时间表中的规定。 STAATSKOERANT,2005 年 9 月 30 日 No.28091 15 号码可携带性规定下的手机号码可携带性功能规范 1 (1) 如果这些功能性规范对捐赠方提出了要求,则捐赠方或运营商会确保捐赠方服务 p提供者满足与他们相关的那部分要求。如果本功能规范对接收方提出要求,则接收方运营商应确保接收方服务提供商满足与其相关的部分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对于给定的移植,同一实体可能是与一个运营商相关的捐赠服务提供商和与另一运营商相关的接受服务提供商,因此这些术语应根据功能而非身份进行解释。 2 适用号码携带条例中包含的定义。 CLI 是指主叫线路身份 捐助方是指捐助运营商或捐助服务提供商。 MSISDN 指移动台国际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号码接收方指接收运营商或接收服务提供商。附表 一般定义 (1) (2) (3) (4) 范围 3 (1) 本功能规范适用于已分配或将分配给移动网络运营商及其使用的所有号码范围内的用户号码的可移植性。服务提供商,包括以下手机号码范围 (2) 第 (1) 款所述范围内的号码,即 072,073,076,082,083 和 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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