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健康从业者法案: 法规: 南非临时传统健康从业者委员会: 任命

相关行业:通知
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1日
STAATSKOERANT,2006 年 7 月 21 日,第 29034 号 3 政府通知 GOEWERMENTSKENNISGEWINGS 卫生部门 Van GESONDHEID 第 R. 689 号 2006 年 7 月 21 日 2004 年 2004 年 7 月 21 日《传统卫生从业者法》(2004 年第 35 号法案) 梅斯内政部关于任命的条例南非传统保健从业者委员会 卫生部长已根据 2004 年《传统保健从业者法》(2004 年第 35 号法案)第 7 条与 1957 年《解释法》(第 33 号法案)第 14 条一并解读1957),制定了附表中的规定。附表 1. 定义 在本法规中,该法案赋予含义的任何词语或表达均应具有该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理事会指根据第 4 节设立的南非临时传统健康从业者理事会该法案的;该法案是指 2004 年《传统保健从业者法案》(2004 年第 35 号法案);传统健康从业者是指目前从事该法案所定义的传统健康实践的人。 2. 任命程序 (1) 为任命该法案第 7 节 (c)、e)、(h) 和 (i) 段所设想的成员,部长必须通过公报上的通知并通过以下方式在至少两家在全国和地区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广告,邀请提名考虑任命的人加入理事会。 (2) 第 (1) 款中的通知必须说明考虑任命为成员的要求以及部长必须收到此类提名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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