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薪酬法:总理、行政会议成员和省立法机构成员的薪金和津贴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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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9日
10 第 29166 号政府公报,2006 年 8 月 29 日,南非共和国总统公告,2006 年第 36 号,确定总理、执行委员会成员和省级立法机构成员的薪金和津贴上限1. 根据 1998 年《公职人员薪酬法》(1998 年第 20 号法)第 6 条第 1 款,本人特此确定各职等的年薪和津贴上限附表 1 第 1 栏和附表 2 中提及的办公室负责人应如附表 1 第 2、3 和 4 栏所列,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但须遵守该法第 6(7) 至 (9) 条。 2 附表 1 第 4 栏(第 3 级)适用于连任的成员,他或她的现任职位,或根据附表 2 第 1 栏在相同或更高级别的职位,任期至少为24 months in total, whether before or after 14 April 2004. 3 Column 3 of Schedule 1 (Notch 2) applies to all reelected members others than those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2).根据第 1 栏,当第 3 栏适用的连任成员已担任其现任职务,或与 STAATSKOERANT 相同或更高级别的职务时,2006 年 8 月 29 日第 29166 11 栏根据第 1 栏,总共任职 24 个月,第 4 栏适用于该成员。 4 附表 1 第 2 栏适用于所有非连任议员的州长、行政委员会成员和省立法机关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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