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2002 年第 23252 号政府公报 2002 年 3 月 22 日第 355 号 2002 年 3 月 22 日住房消费者保护措施法,1998 年全国住宅建筑商登记委员会规则 全国住宅建筑商登记委员会根据 3998 年消费者保护措施法(第 95 号法案) 1998) 制定了附表中的规则。住房附表定义第 7(1) 条 1. (1) 在本规则中,该法案赋予含义的任何词语或表达均应具有该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该法案是指住房消费者保护措施1998 年法案(1998 年第 95 号法案)。住房开发项目是指该法案第 5(4)(c) 条所设想的项目或项目阶段。并由省住房发展委员会第 18(3) 条根据该法案和本条例的目的、任何法案的生效日期批准。 STAATSKOERANT, 22 MAART 2002 No. 23252 7 (2) 就本条例而言,住宅建筑商的定义应包括国家住房法典第 3 部分中的开发商或机构。提交项目登记 2. (1) 如果省级住房开发委员会根据该法案第 5(4)(c) 条的规定,有条件地批准拟定协议的住房开发项目 (a) 它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批准项目注册,如果开发商未在理事会注册,则开发商在理事会注册; (b) 它必须通过正式填写并提交附件 I 中的表格来通知理事会; (c) 理事会应将有关细节记入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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