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ATSKOERANT,2007 年 8 月 24 日第 30184 号 39 卫生署 VAN GESONDHEID 第 R. 764 号 2007 年 8 月 24 日 1972 年食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法 关于容器标签上健康信息的规定1972 年食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法案(1972 年第 54 号法案)第 15 节的规定,在附表中作出了规定。附表 定义 在这些法规中,该法案是指食品、化妆品和 1. 1992 年消毒剂法案(1972 年第 54 号法案),以及在该法案中赋予含义的任何词语或表达,应具有该含义并且,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酒精饮料是指 1989 年酒类产品法(1989 年第 60 号法案)第 1 条定义的酒类产品,包括分别在第 1 条和附表 1 中定义的啤酒和传统非洲啤酒2003 年酒类法案(2003 年第 59 号法案)。容器标签上的健康信息 (1) 酒精饮料的容器标签必须至少包含本法规附件中规定的 2. 健康信息之一。 (2) 第 (1) 款提及的健康信息应 (i) 可见、清晰和不可磨灭,并且其可读性不受印刷或其他任何其他事项的影响; (ii) 放置在专门为其设计的空间上,该空间必须至少是容器标签总尺寸的八分之一; (iii) 白底黑字。 40 第 301 号 84 政府公报,20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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