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管理:空气质量法:宣布Highveld为优先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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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3日
STATSKOERANT,2007 年 11 月 23 日 NO. 30518 3 政府环境事务部第 1123 号旅游通告 2007 年 11 月 23 日 国家环境管理空气质量法案,2004 年(2004 年第 39 号法案) 根据国家法案第 18(1) 条宣布高地为优先区2004 年环境管理空气质量法案(2004 年第 39 号法案) I, Marthinus Christoffel Johannes van Schalkwyk,环境事务和旅游部长,特此宣布 Highveld 为优先区域,以下简称 Highveld 优先区域,具体如下: 2004 年国家环境管理空气质量法案(2004 年第 39 号法案)第 18(1) 条。我认为 Highveld 优先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超过或可能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或者,Highveld 优先区域内存在某种情况,正在或可能对该地区的空气质量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并且该地区需要采取具体的空气质量管理措施来纠正这种情况。Highveld 优先地区的边界描述载于本附表。 fUa (0WJ. (K国家环境管理:空气质量法:宣布Highveld为优先领域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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