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法:豁免

相关行业:通知
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1日
Statskoerant,2008 年 4 月 11 日第 30947 号 97 水务部和林业部 VAN WATERWESE EN BOSBOU 第 399 号 2008 年 4 月 11 日 根据《国家森林法》(1998 年第 84 号法案)第 24(6) 条的豁免已修正 根据 1998 年《国家森林法》第 24(6) 条赋予我的权力,我,林迪威·本尼迪克塔·亨德里克斯,水务和林业部长,特此豁免 (a) 居住在附近的社区成员国家森林及其生计依赖于 (b) 未根据森林部分签订社区林业协议的国家森林,以及 29,根据第 23(l)(c) 节获得许可证的要求(该法案的 d) 和 (f) 项。该通知并不排除负责管理国家森林的森林官员在国家森林法的精神和可持续森林管理原则范围内使用自由裁量权。附表 A 豁免是在以下条件下授予的 国家森林的距离在 10 公里半径范围内,或者由森林官员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历史和地理因素)确定。所提及的人只能出于家庭目的收集和清除森林产品,不得出于经济原因或以任何方式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进行交易 不得收集、砍伐或清除活木或树枝 药用植物和树皮必须在监督下收集,并应在采伐前通知负责的森林官员,以就要使用的可持续采伐方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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