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ATSKOERANT, 1 4 JULIE 2008 No. 31244 3 特此通知 2003 年 9 月 30 日第 25514 号公报中的 2003 年第 95 号董事会公告和 2008 年 2 月 22 日第 30810 号公报中的 2008 年第 15 号董事会公告特此废除并替换为以下 2008 年金融服务委员会第 565 号董事会通知 2002 年金融咨询和中介服务法案(2002 年第 37 号法案) 关于授权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豁免2002 年《金融咨询和中介服务法》(2002 年第 37 号法案)第 44(4) 条,根据该法案第 13(2)(a) 条授权金融服务提供商,在规定范围内并受其约束如附表所载。 D P Tshidi,金融服务提供商注册官 4 第 31244 号政府公报,2008 年 7 月 14 日 授权金融服务提供商作为代表的豁免 1 定义 在本附表中,该法案是指 2002 年《金融咨询和中介服务法案》(法案 No.2002 年第 37 号),在该法案中赋予含义的任何词或表达都应具有该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确定”是指根据该法案颁布的 2006 年对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合适和适当要求的确定;代表是指 (a) (b) (c) 是授权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代表的自然人;在部长根据法案第 7(1) 条确定的日期或之后受雇于或受雇于提供者;并且不必满足提供者所需的最低经验;要求的最低经验是指该裁决表 A 的第二栏和表 B、C 和 D 的第一栏提到的最低经验;受监管的服务是指代表在监管者的监督下提供的金融服务;监督是指指导、监督和检查金融服务提供的行为,以确保根据该法案提供此类服务;监管者是指 (a) (b) (c) 作为自然人的授权金融服务提供者;关键人物;或提供者的代表,他使提供者满意地满足了该决定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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