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产品法:适用于由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在当地生产的汽油和柴油以及进口的汽油和柴油,以及需要遵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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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4日
STAATSKOERANT,2008 年 11 月 4 日 No.31575 3 No. R. 1193 2008 年 11 月 4 日 1977 年石油产品法案(1977 年第 120 号法案) I, Buyelwa P. Sonjica,矿产和能源部长,根据第 1A (1) 条(b) 1977 年石油产品法案(1977 年第 120 号法案)特此确定适用于由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在当地生产的以及进口的汽油和柴油的石板税,并且以下程序反映在在管理石板税方面应遵守以下附表。附表定义 1. 在本附表 1.1 中,持牌分销商是指从南非共和国任何地方的海关和消费税仓库的持牌人处获得燃油税货物以转移到博茨瓦纳、莱索托、斯威士兰和纳米比亚的购买者或出口的任何人. 1.1 产品是指所有汽油和柴油等级。 1.2 Slate levy 是指包含在产品定价结构中的一种征费。 1977); 1.3 该法案是指 1977 年石油产品法案(第 120 号法案,1.4 企业是指任何有执照的制造商和/或进口商(有执照的批发商)。2. 企业必须每月以电子形式提交给中央能源基金 (pty) Ltd格式,不迟于企业会计月结束后的 30 天,一份 DA 159 或 DA 160 的副本,根据 1964 年海关法(1964 年第 91 号法案)第 19A.06 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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