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ATSKOERANT, 27 MAART 2009 No. 32061 3 省政府和地方政府部政府通知第 R. 363 号 2009 年 3 月 27 日 地方政府市政物业费率法,2004 年 根据 2004 年地方政府市政物业费率法(法案)第 19 和 83 条NO.6 of 2004), I, Sicelo Shiceka, 与财政部长一致,特此制定附表中的规定 S. SHICEKA MINISTER FOR PROVINCIAL AND LOCAL GAZETTE 4 第 32061 号政府公报,2009 年 3 月 27 日 附表解释 定义 1 . 在这些法规中,在法案中赋予含义的词或表达具有该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 8(2(d)(i),(e) 和 (f)(i) ) 法。农业财产是指在 STATSKOERANT, 27 MAART 2009 No. 32061 5 住宅和非住宅类别之间的比率规定中设想的财产 比率比率 2. 非住宅物业类别的比率下表第一栏所列的 rty 不得超过下表第二栏所列住宅物业费率的比率,其中,(a) 表格第二栏的第一个数字代表住宅物业的税率; (b) 表格第二栏的第二个数字代表可能对表格第一栏所列的非住宅物业征收的住宅物业费率的最大比率。...
地方政府: 市政财产税法: 条例pdf预览版地方政府: 市政财产税法: 条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