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 规定: 规定粘性印花税票的非货币化和未使用印花税票的退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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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7日
STATSKOERANT, 27 MAART 2009 NO. 32059 3 政府通知第 360 号 2009 年 3 月 27 日 根据 1968 年《印花税法》第 33 条颁布的《南非税收服务条例》,规定了粘性税收邮票的非货币化,并规定了退还未使用印花税的程序凭借《1968 年印花税法》(1968 年第 77 号法案)第 33 条赋予我的权力,我,财政部长 Trevor Andrew Manuel,特此在附表中规定胶粘剂收入的非货币化印花税票,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并进一步规定了退还未使用印花税票价值的程序。 A. 财政部长 4 号。 32059 政府公报,2009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1. 在本条例中,1968 年印花税法案(1968 年第 77 号法案)中定义的任何表述均应具有如此指定的含义,该法案指印花税法案, 1968 年(1968 年第 77 号法案)。 2. 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所有不干胶印花税票将被取消货币。在该日期或之后,不干胶印花税票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印花税、附加税、罚款、利息、费用或用于除根据该法案第 32 条的规定要求退款,请参阅第 3 段。 3.未使用的不干胶印花税票的价值将按照以下程序退还 (a) 必须在任何 SARS 分公司申请退款,申请表为“收入 17”,该表格可从任何 SARS 分公司索取; (b) 退款申请必须在 2010 年 10 月 31 日或之前提出,在该日期之后提出的申请将不获处理或考虑; (c) 未损坏且未粘贴在申请表或任何其他纸张或材料上的粘性印花税票必须随附申请退款 (d) 购买粘性印花税票的证明必须随附申请表且必须提交完好无损的;退还这些邮票; (e) 只有当有关 SARS 分公司信纳退款申请符合 (aJ 至 (d) 项的要求,邮票为原件且未使用,并由申请人合法获得时,方可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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