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14 年《地方政府法(北爱尔兰)法》第 127 条向议会提交的条例,供批准 2015 年北爱尔兰法定规则草案第 1 号 地方政府 2015 年(北爱尔兰)地方政府(常规)条例 已生效环境部制定以下条例,行使 2014 年(北爱尔兰)地方政府法(1)第 38 条赋予的权力 根据该法第 127(1)条,该部已咨询理事会,代表理事会的协会或机构、代表理事会官员的协会或机构以及该部门认为合适的其他个人和机构。引用、开始和解释 1.(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4 年地方政府(常规)条例(北爱尔兰),并将于 2015 年生效。 (2) 在本条例中,1972 年法案是指地方政府1972 年法案(北爱尔兰)(2) 2014 年法案是指 2014 年地方政府法案(北爱尔兰);行政安排条例是指地方政府(行政安排)条例(北爱尔兰)2015(3); callin 是指根据 2014 年法案第 41(1) 条重新考虑决定的请求。将条文纳入常规 2. 议会必须将附表中的条文纳入其常规,以规范其程序和业务。修改常规 3. 理事会不得修改其常规程序以规范其程序和业务,以使根据第 2 条纳入这些常规的规定能够被修改或不适用,除非这些规定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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