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 1950 年 1950 年《财政和金融规定法》(北爱尔兰) 第 3 章 修订有关北爱尔兰财政和综合基金的法律的法案;就公共账户以及公共资金的接收、发行、借贷、投资和筹资作出进一步规定;以及与之相关的目的。 1950 年 2 月 14 日 PART IN.I.Exchequer Receipts and Issues 1 公共收入和支出。 (1) 为本法案或任何其他法规的目的 (a) 北爱尔兰任何财政年度的公共收入应被视为包括该年度 F1 综合基金收到的所有款项,但本法第 4 条或财政部(在本法中称为财政部)根据该条第 (j) 款作出的决定所定义的资本收入的性质; (b) 北爱尔兰在任何财政年度的公共支出应被视为包括 (i) F1 合并基金在该年度发行的所有款项,为资本目的发行的款项除外 F1。 . .本法第 5 条第 (1) 款所定义的; (ii) 该部根据本节的下一个小节可能确定为公共支出的资本目的问题;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表述是指北爱尔兰的公共收入和北爱尔兰的公共支出。 (2) 合并基金在任何财政年度为资本目的发行的F1。 . .本法第 5 节所定义的,如果并在该部决定的情况下,可被视为该年度公共支出的一部分,但是,本小节授予的权力应在任何结束前行使该财政年度内提出的任何此类问题。...
1950 年财政和金融规定法(北爱尔兰)pdf预览版1950 年财政和金融规定法(北爱尔兰)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