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增加罚款法(北爱尔兰) 1967 1967 第 29 章 规定增加和改变某些罚款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的法案。 1967 年 12 月 14 日 1 罚款增加。 (1) 附表第 I 部分第 1 栏所指明的法令(即构成附表该部分第 2 栏中广泛描述的罪行的法令)均具有效力,犹如对即决定罪可判处的最高罚款该成文法则指明的任何罪行均属不超过附表第4栏指明的罚款,而不是罚款或不超过附表第3栏指明的罚款。潜艇。 (2) 代表。到 1984 年 NI 3 (3) 根据上述第 II 部分规定的法令,在本法生效前立即生效的任何从属条款,如果它规定了对一项罪行的即决定罪可能处以的最高罚款额该条文所指明的款额须为上述第II部第3栏所指明的款额,其效力犹如上述最高款额为上述第II部第4栏所指明的款额一样。潜艇。 (4) 代表。到 1984 年 NI 3 (5) 第 (1) 至 (4) 款不得影响法院根据附表第 I 部分指明的任何成文法则或根据指明的成文法则作出的任何附属条文对持续犯罪施加惩罚的权力附表第 II 部,除非附表第 3 栏中明确提及该处罚;它们也不影响法院根据任何此类法规或规定判处监禁的权力。 (6) 如果附表第 I 部分第 3 栏中提及最低刑罚,则与该最低刑罚及其任何减轻措施有关的规定将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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