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契约登记法(北爱尔兰) 1970 F1 1970 第 25 章 合并与契约登记处文件登记相关的某些法规的法案。 1970 年 7 月 9 日 F1 功能转换。由 SR 1999481 注册 N.I. 1契约和运输的登记。 (1) 根据本法的规定和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影响北爱尔兰土地的契约或运输工具可以在北爱尔兰契约登记处(在本法中称为登记处)进行登记。行为 )。 (2) 提交给登记处登记的契据或转易契应连同规定格式的备忘录 F2 和可能规定的其他文件一起提交给登记处。子(3)代表。到 1992 年 NI 7 (4)F2 如果登记官信纳第 (2) 款所述的文件已向他出示,则根据本法的规定,应登记契据或转让,但不得另行登记。 (5) 当契据或转让被登记时,F2 应在其背书上注明根据第 8 条分配给它的序列号以及该编号被如此分配的日期。 (6)F2 对该序列号和日期的背书应被承认并在任何有记录的法院作为 F2 在该日期以第 4(1) 条规定的时间优先权登记契据或转让的证据。 F21992 NI 7 2 文件、判决等的执行证明。N.I.子(1)(2)代表。到 1992 年 NI 7 (3) 在不影响《契约登记法》中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 (a) 任何影响未注册土地的法院判决、法令或命令可以通过在契约登记处登记两份副本,其中一项须经法庭证明输入或作出该等; (b) 就本法而言,该判决、法令或命令的核证副本应被视为要登记的文件,而其另一副本应根据第 12 条和根据该条制定的任何规定处理用作该文件的摘要; (c) 这种登记可以通过在契据登记处提交适当法院的证明,说明可能规定的事项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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