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 1996 年第 725 号法定文书 (N.I. 5) The Business Tenancies (Northern Ireland) Order 1996 13th March 1996 IntroductoryN.I.标题和开始N.I. 1.(1) 本命令可引称为 1996 年商业租赁(北爱尔兰)令。 (2) 本命令应在财务和人事部负责人通过命令指定 F1 的那一天生效。 F1 完全由 SR 199774 InterpretationN.I. 行使。 2.(1) 1954 年 c。 33(北卡罗来纳州)。 1954 年解释法(北爱尔兰)应适用于本命令的第 1 条和以下规定,如同它适用于北爱尔兰议会的一项措施一样。 (2) 在本订单中,业务包括 (a) 行业、专业或就业; (b) 由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进行的任何活动,无论是否为谋取利益或报酬而进行;当前租约是指租户目前持有的租约;终止日期具有第 6 条第 1 款赋予的含义;就本命令所适用的租赁而言,持有是指(除第 16 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租赁中所包含的财产,其中不包括既不是由承租人也不是由其雇用的人占用的任何部分租客并因此受雇于本命令适用的租约的业务;就租约(有关租约)而言,业主指在当其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租约所包含的物业的该产业的拥有人(不论他是否为直属业主)条件,即 (a) 在有关租约终止时(不论是否即时),该遗产是可恢复原状的遗产; (b) 是简单的费用或租赁不会在 14 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内结束 (i) 由于时间的流逝,或 (ii) 由于已经送达的通知是在与该租赁有关的直接房东或其租户根据该租赁的条款,或 (iii) 凭借通知确定,或 (iv) 凭借根据第 7 条发出的要求新租赁的通知,以及本身并不期望(无论是否立即)满足这些条件的遗产;土地审裁处规则是指根据 1964 c. 第 9 条制定的规则。...
1996 年商业租赁(北爱尔兰)令pdf预览版1996 年商业租赁(北爱尔兰)令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