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总选举委员会第 17 号条例的修订,关于报告竞选基金的准则,用于向人民代表委员会、地区代表委员会和地区人民代表委员会 [11] 的选举参与者成员报告

相关行业:制度规定
报告地区:印度尼西亚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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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07 年《总选举委员会条例》关于 2014 年人民代表委员会、地区代表委员会和 2014 年地区委员会成员选举的阶段、计划和时间表的第二次修正案2013 年总选举委员会第 24 号条例修正案,关于对选举参与者、地区代表委员会和地区公众代表委员会选举参与者成员的竞选资金审计报告的准则 [1]总选举委员会条例第 01 号修正案关于对 2013 年第 01 号大选委员会条例关于实施人民代表委员会、众议院和地区代表选举活动的指导方针的修正实施人民代表委员会、地区代表委员会和地区人民代表的换届选举运动的指导方针[2013年大选委员会1年]竞选基金的审计报告指南,适用于人民代表委员会、地区代表委员会和地区人民代表委员会的参选成员[2013 年大选委员会 24 年]2013 年 7 月大选委员会关于提名人民代表委员会、省地区人民委员会和摄政/城市地区人民代表委员会成员的条例修正案 [2013 年选举委员会]关于 2014 年地区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委员会组织阶段、计划和时间表的 2012 年第 7 号总选举委员会条例修正案为代表人民代表委员会、地区代表委员会和地区人民代表委员会的代表大会选举参与者成员报告竞选资金的准则 [2013 年第 17 届大选委员会]实施人民代表委员会、地区代表委员会和地区人民代表的换届选举运动的指导方针[2013年大选委员会1年]2018 年第 20 号总选举委员会关于提名人民代表委员会、省区域人民代表委员会和摄政/城市区域人民代表委员会成员的条例修正案 [31 2018 年大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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