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北爱尔兰谈判(公投)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98年
根据 1996 年北爱尔兰(谈判等)法第 4(2) 条提交议会的命令草案,供议会各院通过决议批准。 1998 年法定文书草案 No. 北爱尔兰 1998 年北爱尔兰谈判(公投)令 1998 年制定 1998 年生效因此,现在,在行使 1996 年北爱尔兰(进入谈判等)法案第 4(1) 条(1)赋予我的权力时,我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证、范围和开始 1.(1 ) 本命令可被称为 1998 年北爱尔兰谈判(公投)令。 (2) 本命令仅适用于北爱尔兰。 (3) 本命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解释 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命令和本命令 1962 法案适用的任何规定中,指的是 1962 年(北爱尔兰)选举法法案(2); 1983 年法案是指《1983 年人民代表法案》(3); 1985 年法案是指《1985 年人民代表法案》(4); 1996 年法案是指 1996 年北爱尔兰(进入谈判等)法案; 1985 年法令是指 1985(5) 号地方选举(北爱尔兰)法令; 1986 年条例是指人​​民代表(北爱尔兰)条例 1986(6);选举人指有权在公民投票中投票的人,选举人名册应作相应解释;地方选举与 1962 年法令的含义相同; party means a party elected at the elections held under section 1 of the 1996 Act;全民投票是指根据下文第 3 条举行的全民投票;相关提名代表是指一方的提名代表(在 1996 年法案第 5 节的含义内);核实官指负责核实选票账目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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