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爱尔兰法定规则 2015 年第 122 号 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 公共服务养老金 健康和社会护理养老金计划(过渡和后续规定)条例(北爱尔兰) 2015 年制定 2015 年 3 月 6 日 开始实施 2015 年 4 月 1 日 卫生部, 社会服务和公共安全,经财政和人事部同意,制定以下条例,以行使养老金(北爱尔兰)第 12(1) 和 (2) 条以及附表 3 所赋予的权力) 1972(1) 号命令和 2014(2) 年公共服务养老金法(北爱尔兰)第 1、3 和 18(5) 条以及附表 3。根据 1972 年退休金(北爱尔兰)令第 12(4) 条和 2014 年公共服务养老金法(北爱尔兰)第 21 条,该部门已与可能受这些条例影响的人的代表进行了协商,如图所示到部门是适当的。根据 2014 年公共服务养老金法(北爱尔兰)第 3(5) 节,财政和人事部已同意制定本条例。第 1 部分引述和开始 1.(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5 年《健康和社会护理养老金计划(过渡性和后果性规定)条例(北爱尔兰)》,并于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解释 2.( 1) 在本条例中,1995 年官员过渡成员是指因在 1995 年有可退休服务而成为官员过渡成员的人; 1995 年条例是指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退休金)条例(北爱尔兰)1995(3); 1995 年部分是指 1995 年条例中规定的健康和社会护理养老金计划部分; 2008 年官员过渡成员是指因在 2008 年享有退休金服务而成为官员过渡成员的人; 2008 年条例是指 2008 年(北爱尔兰)健康和社会护理(养老金计划)条例(4); 2008 年部分是指 2008 年条例中规定的健康和社会护理养老金计划部分; 2014 年法案是指公共服务养老金法案(北爱尔兰)2014(5); 2015 年条例指的是 2015(6) 年《健康和社会保健养老金计划条例(北爱尔兰)》;新方案是指2015年条例规定的方案; HSC 就业,就旧计划和新计划而言,具有各自法规中给出的含义;官员过渡成员指因在第 1(2)(b)(i) 和 (ii) 段或第 2(2) 段所规定的计划中享有应计退休金服务而同时成为 (a) 旧计划成员的人(b)(i) 和 (ii) 附表 7(最终工资链接)适用于 2014 年法案; (b) 新计划因在该计划中提供应计养恤金服务,如果该计划是在旧计划中服务,就旧计划而言,该服务将被视为高级人员服务;旧计划是指 1995 年条例和 2008 年条例中规定的健康和社会护理养老金计划;从业者过渡成员是指 (a) 既是 (i) 旧计划成员的人,又因拥有适用于 1995 年条例附表 2 或 2008 年条例第 3 部分的应计退休金服务; (ii) 新计划由于在该计划中提供应计退休金服务,如果它在旧计划中提供服务,就旧计划而言,该服务将被视为从业人员服务; (b) 其旧计划的应计退休金服务和新计划的应计退休金服务是连续的,其中 (i) 2014 年法令附表 7 的第 3 和 4 段(就业的连续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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