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法定文书 2001 年第 29 号 农业 环境敏感地区(设得兰群岛)指定 2001 年修订令 2001 年 2 月 6 日 提交苏格兰议会 2001 年 2 月 6 日 生效 2001 年 3 月 8 日 苏格兰部长行使第 18 条赋予的权力( 1)、(4) 和 (11) 的《1986 年农业法》(1) 以及为此赋予他们的所有其他权力,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开始和解释 1.(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2001 年环境敏感地区(设得兰群岛)指定修正令将于 2001 年 3 月 8 日生效。 (2) 在本命令中,主要命令是指 1993 年环境敏感地区(设得兰群岛)指定令(2)。主令的修正 2.(1) 在主令 (3) 的第 8(a) 条中,对于 1996 年 8 月 15 日的文字,每 5 年保护计划最多 20,000 应替换为 2001 年 3 月 8 日至每个 5 年保护计划的最高费率,包括减少库存的操作为 52,500,其他操作为 30,000。 (2) 对于主要命令的第 8(b) 条,应以 (b) 在该日期之前签订的协议的情况下 (i) 替换为包含在该日期之前的 5 年保护计划的全部年份或剩余的全部年份协议,最高可通过将包括减少库存的操作乘以 10,500 乘以这些整年数或剩余整年数来计算; (ii) 对于此类协议中包含的 5 年保护计划的其他业务,最高费率为 30,000,该协议已开始但未在该日期之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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