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法(北爱尔兰) 2001 2001 第 3 章 建立北爱尔兰社会关怀委员会并就社会关怀工作者的注册、监管和培训作出规定的法案;就医疗服务医院治疗道路交通伤亡的费用的追讨作出规定;修改有关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的法律;赋予规管药剂师专业的权力;并用于连接目的。 2001 年 3 月 20 日 PART IN.I.Social CARE Workers PreliminaryN.I.北爱尔兰社会关怀委员会 N.I. 1.(1) 应有一个法人团体,称为北爱尔兰社会关怀委员会(在本部分中称为理事会),该法人团体应具有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定条款赋予它的职能。 (2) 理事会有责任促进 (a) 社会护理工作者的高标准行为和实践; (b) 高标准的培训。 (3) 理事会在行使其职能时,应 (a) 按照该部门向其发出的任何指示行事; (b) 在该部门的一般指导下。 (4) 附表 1 对理事会具有效力。社会护理员等2.(1) 本条就本部而言具有效力。 (2) 社会护理工作者是指 (a) 从事相关社会工作的人(法规除外)(在本部分中称为社会工作者); (b) 在 (i) 儿童之家工作; (ii) 安老院; (iii)疗养院; (iv) 日间护理场所; (v) 住宅家庭中心; (c)管理(b)段中提到的描述的建立; (d) 由家庭护理机构提供,以便在自己家中为因疾病、虚弱或残疾而无法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自己提供个人护理的人提供个人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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