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公共卫生等(苏格兰)法案

相关行业:苏格兰议会法案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6日
S Public Health etc. (Scotland) Act 2008 2008 asp 5 苏格兰议会该法案的法案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获得议会通过,并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获得皇家批准公共卫生法;就太平间和尸体的处置作出规定;使苏格兰部长能够履行《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义务;就日光浴床的使用、销售或出租作出规定;修订有关法定滋扰的法律;并用于连接目的。第 1 部分 公共健康责任 苏格兰部长 1 苏格兰部长保护公共健康的职责 (1) 苏格兰部长将继续为保护苏格兰的公共健康作出规定或确保作出规定。 (2) 在第 (1) 款中,保护公众健康 (a) 是指保护社区(或社区的任何部分)免受 (i) 传染病的侵害; (ii) 污染; (iii) 对人类健康构成危险的其他此类危害; (b) 包括 (i) 预防; (ii) 控制; (iii) 对此类疾病、污染或其他危害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3) 为保护苏格兰公众健康,苏格兰部长可向任何行使保护公众健康职责的人提供援助(包括财政援助)。 (4) 第 (1) 款不影响 1978 年国家卫生服务(苏格兰)法案(c. 29)(1978 年法案)第 1 节和第 1A 节(苏格兰部长提供卫生服务和促进改善苏格兰人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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