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限制使用土地)条例 CAP。 23.02.03 条例 1 1. 2. 3. 4. C T 民用航空(限制使用土地)条例1 根据 1990 年民航法第 14(1) 条制定,并根据 2014 年民航法第 237 条继续有效199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民用航空((2) 的使用限制) 本条例自其土地日期后第 14 日起施行) 条例。在公报上发表。特此废除 1991 年民航(限制使用土地)条例。在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及附表中所指的图表 (a) (b) (c) (d)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东西的范围内,禁止和限制以下行为;植树;未经部长书面同意,在部长书面指定的地区播种或种植任何植物或作物;船只、机器或车辆的运载,或任何船只的锚泊或系泊,或任何机器或车辆的停放。任何人违反本条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500 元的罚款或不超过 2 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至 2020 年修订版第 1 页附表 1 CAP。 23.02.03 民用航空(限制使用土地)条例 附表 1 FUAAMOTU 机场许可 过渡侧表面 在东西东南西北简易机场的两侧,使一条线从简易机场边缘地面上的任何一点开始,距离 150 米简易机场的中心线并与其成直角并与水平线呈 7 分之一的梯度,将没有任何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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