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29:CSSF 2022 年 6 月 30 日第 22-03 号条例,关于设定 2022 年第三季度的逆周期缓冲率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卢森堡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4日
CSSF 2022 年 6 月 30 日第 22-03 号条例,关于设定 2022 年第三季度的反周期缓冲率。金融监管委员会的管理,考虑到《宪法》第 108 条之二;考虑到 1998 年 12 月 23 日设立金融部门监督委员会的法律,特别是其第 9 条第 (2) 款;考虑到 1993 年 4 月 5 日有关金融部门的法律,特别是其第 59-7 条,根据该条,CSSF 作为指定机构,在与 BCL 协商后,负责制定适用的逆周期缓冲率在卢森堡;考虑到 CSSF 条例第 15-01 号关于特定逆周期缓冲率的计算,转换了指令 2013/36/EU 的第 140 条;考虑到关于设定逆周期缓冲率的 CSSF 条例 N° 15-04;考虑到 CSSF 第 15-05 号条例关于豁免符合中小企业资格的投资公司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和资本保护缓冲要求;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3 年 6 月 26 日关于信贷机构活动准入和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审慎监管的指令 2013/36/EU,修订指令 2002/87/EC 并废除指令2006/48/EC 和 2006/49/EC,特别是其中的第 130、135 和 136 条;考虑到 2013 年 10 月 15 日的理事会条例 (EU) 第 1024/2013 号,赋予欧洲中央银行有关信贷机构审慎监管政策的具体任务(“SSM 条例”),特别是其第 5 条;考虑到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 2014 年 6 月 18 日关于设定逆周期缓冲利率的指南的建议(“建议 CERS/2014/1”);考虑到系统性风险委员会(CRS/2022/003)2022年5月30日关于设定2022年第三季度逆周期缓冲率的建议;考虑到欧洲央行根据 SSM 条例第 5 条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决定不反对 CSSF 采取本条例所涉宏观审慎措施的意图;考虑审慎监管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命令:第 1 条适用的逆周期缓冲率 根据 1993 年 4 月 5 日金融部门法 (“LSF”) 第 59-7 条,基于附录 1 中记录的要素和系统性风险建议2022 年 5 月 30 日关于设定 2022 年第三季度逆周期缓冲率的公告(见附录 2),适用于位于卢森堡的相关风险敞口的逆周期缓冲率在 2022 年第三季度保持固定为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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