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 年最低工资条例

相关行业:劳动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1年09月29日
1961 年最低工资条例内容序言。 .简称、范围和开始 定义 建立最低工资委员会 建议非熟练工人和少年工人的最低工资 建议特定行业工人的最低工资 有权宣布最低工资 定期审查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委员会的章程 禁止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保护委员会或委员会的程序 委员会等收集信息的权力 法院对委员会等的某些权力 主席等,视为公职人员 禁止法律程序 (略) (略) 有关委员会的规则 1961 年最低工资条例第 1 号条例1961 年第 XXXIX 号 1961 年 9 月 29 日 一项条例,规定对某些工业企业雇用的工人的最低工资进行规定。鉴于现在应根据 1958 年 10 月 7 日的公告,并行使所有授权他为此授权的权力,总统很高兴制定和颁布以下条例 1. 简称、范围和开始。(1) 本条例可称为 1961 年最低工资条例。 (2) 它延伸至整个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条例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1) 成人与 1934 年工厂法(1934 年 XXV)第 2 条第 (b) 款的含义相同 (2) 委员会是指最低根据第 3 条第 (3) 款设立的工资委员会 理事会指根据第 8 条第 (4) 款组建的最低工资委员会 雇主是指直接或通过另一人(无论是代表他自己或任何其他人)雇用的任何人,最低工资率可根据本条例宣布,包括 (a) 就工厂、管理代理人或对工厂事务有最终控制权的其他人,以及 (b) 在其他情况下,任何负责负责监督和控制此类工人或支付其工资 (5) 工厂是指 1934 年《工厂法》(1934 年 XXV)第 2 条第 (j) 款所定义的工厂,包括任何被视为根据 1T 第 5 条第 (3) 款成为工厂他的条例已适用于省直辖部落地区或该地区尚未适用的部分地区,请参阅第 3 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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