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 年收入恢复法 目录 标题和范围。定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通过在其他地区执行程序来恢复公众要求,而不是在应支付的地区。拒绝支付根据上一节追回的款项的责任的人可获得的补救措施。由其他公职人员或地方当局因拖欠收入而可追回的款项由收税员追回。根据本法可出售的财产。保存与收入有关的当地法律。巴基斯坦恢复了巴基斯坦以外的某些公众需求。巴基斯坦恢复在缅甸积累的土地收入等。在某些情况下,收款人有义务汇出所收款项。在加入国积累的土地收入等省份的恢复 附表。收入回收法,1890 年 1ACT NO. I OF 1890 1890 年 2 月 14 日 一项为恢复某些公共需求做出更好规定的法案 鉴于为恢复某些公共需求做出更好的规定是权宜之计 特此颁布如下 1. 标题和范围。(1) 本法案可称为 1890 年的《税收恢复法》。 2(2)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令人反感的内容,否则 3 (2) 征收者是指负责地区土地收入管理的首席官员, (3) 违约者是指拖欠土地收入的人,或作为土地收入的拖欠,可收回的款项是到期的,并且包括作为担保人负责支付任何该等拖欠或款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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