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S 编号:2003:1178 部门/当局:司法部 BIRS 发布:2003-12-18 修订:至SFS 2017:145 修订登记册:SFSR(政府办公室) 来源:全文(政府办公室) 内容:过渡性规定 一般规定 § 1 本规定包含执行理事会 2002 年 6 月 13 日第 2002/584/RIF 号框架决定的规定经理事会第 2009/299/RIF 号框架决定修订的欧洲逮捕令和成员国之间的自首。关于从瑞典移交的规定可在关于根据欧洲逮捕令从瑞典移交的法案 (2003:1156) 和关于根据欧洲逮捕令从瑞典移交的条例 (2003:1179) 中找到。条例 (2013:842)。 § 2 本条例中使用的术语与关于根据欧洲逮捕令从瑞典移交的法案 (2003:1156) 中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瑞典逮捕令是指第 1 章所述的逮捕令。由瑞典检察官颁布的同一法律第 3 条。公共检察官决定授权哪些检察官签发瑞典逮捕令。条例 (2016:1142)。签发瑞典逮捕令 起诉逮捕令 § 3 瑞典逮捕令可针对被通缉的人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并被判处一年或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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